Lucky Star
根據達飛聲(James Wheeler Davidson)的著作《福爾摩沙島的過去與現在》中提到在1863年有一艘美國籍的商船Lucky Star(?幸運之星」號)在台灣的西海岸失事,船長、 他的妻子和船員受到華人非常嚴苛的對待,只有在負責海關的外國代理人支付了大量贖金後才被釋放。(註1)

本案的法律與外交處理,從美國駐華公使蒲安臣(Anson Burlingame)收到船主查爾斯?納爾遜(Charles Nelson)請求代向中國政府求償的信件開始。為避免重複節省篇幅, 我們從1863年6月30日蒲安臣的回信開始,這封信也附在北京公使館對美國國務卿的報告中。信件譯文如下?

先生:直到上個月的某個時候,我通過大不列顛女王陛下全權代表弗雷德�塈J·布魯斯爵士(Sir Frederick Bruce,)得知貴船失事以及您和納爾遜夫人及船員所遭受的痛苦之後, 我才收到您1862年12月26日的來信。『幸運之星號』 (Lucky Star)失事的情?是最令人痛心的,比福爾摩沙海岸那部分不幸傷亡的情?更令人痛心, 我願向你本人和納爾遜夫人對你的不幸表示誠摯的同情。得知對那些野蠻土著人的殘酷對待沒有造成任何生命損失,我感到欣慰;我已經轉達了我的謝意, 感謝英國女王陛下在淡水的代理領事布勞恩先生和梅裡滕斯男爵,感謝他們積極地幫助你們所有人。

您通過我向中國政府提出的對人身損失的賠償請求,只能根據《海難條約》第十三條的規定提出。你發給我的報告並沒有顯示有人向島上那一地區的中國當局提出任何解救船員或拯救貨物的申請, 儘管他們所能做的一切很可能都不會使後者逃避他們的不法臣民。如果你讀了那篇文章,你會發現,官員的行為和臣民的暴力行為之間有著明顯的區別,帝國政府的責任僅限於前者。 在最近與它簽訂的所有條約中,其代理人在此類案件中的共謀構成了要求賠償的理由。在本案中,以同樣理由作出賠償船舶和貨物損失的請求(當然,這被視為與您自己的相同): 順便說一句,鑒於這個情況,我可以補充一點,我得到英國大臣的支援。

眾所周知,中國當局往往無法在其沿海地區約束他們的臣民,儘管他們自己的意圖可能是最友好的。我希望,現在橫行在許多地方的海盜和破壞者將逐漸受到遏制,在過去二十年中, 我們已經做了許多工作來消滅他們,但我們條約的條款對中國統治者的責任是明確的。

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我不得不拒絕你方的賠償要求。然而,我將提請當局注意沉船事件,並請求向淡水地方治安官發出命令,以便更有力地救助被拋到海岸上的沉船船員。
我是,尊敬的,你的,
浦安臣
查爾斯·納爾遜 (註2)

浦安臣的法律見解是中國政府沒有為她臣民的所做所為做出財物賠償的義務,但實務上台灣的地方官員往往卻選擇花錢消災,然後由士紳商賈分攤,接下來將會看到很多這樣的案例, 包括1866年淡水的Bientang Anam號事件,這讓西方航商造成一個錯覺,有事還是找官員要求賠償而不管法律如何規定。

不過浦安臣接著以美國公使名義向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恭親王發文,這份文件中一次提到了兩件劫船案,同時對Lucky Star的失事過程有了較清楚的描繪。

浦安臣向恭親王致意。美國公使館,北京,1863年7月28日。
先生:美國駐廈門領事告訴我,1861年12月27日,美國籍船『伊斯坎德拉』 (Iskanderia)號在從臺灣到廈門的途中,在距臺灣府約十英里的嘉義(Kia-i)區一個叫布袋嘴(Pu-tui-tsin)的地方失事, 船半埋在沙子�堙A村民們搶走了船上的一切,但沒有傷到船員。船長向臺灣省長報告沉船事故,請求保護和幫助;但他行動遲緩,在任何官員到達現場之前,村民們已經帶走了一切, 損失了2萬多美元。

我還瞭解到去年11月,美國籍船『幸運之星號』(Lucky Star)在從上海到香港的航程中,在福爾摩沙的淡水和基隆之間上岸。當她一被發現,就有兩千多名本地人拿著刀和槍來聚集在海灘上看她。 船長帶著妻子和兒子與帶著船員下船到沙灘上,他們的衣服都被剝光,女人的飾物也被搶走了,他被帶到內陸好幾英里的地方扣押並開出一千美元的贖金條件。 其他的水手逃往淡水向官員報告了這些情?,但官員們拒絕立即採取行動。那裡的外國人瞭解了案情,召集了一隊人到那裡去把所有的人都帶走, 但他們發現這艘船和船上價值8萬美元的棉花完全都被洗劫一空了。

我瞭解了這些報導的真實情況,並根據《美國條約》第十九條的規定,將這兩起沉船事件的情況通知殿下。該條規定,當船隻失事時,當地中國官員在得知情?後,提供一切可能的保護和幫助, 不允許當地人傷害和搶劫她。福爾摩沙的海岸對航海者是極其危險的,從這兩個例子可以看出,那裡的地方當局要麼沒有權力約束人民,要麼過於拖遝和疏忽;因此, 我借此機會請求向福爾摩沙的有關官員發出特別命令,以盡力向失事人員和財產提供他們所能提供的一切保護。也可以通過領班一般地通知當地人,當他們幫助從失事船隻上救人和財產時, 根據保護船隻所付出的辛勞和危險,將一部分獲救的財產交給救助者,這是西方國家的做法。
先生,我很榮幸成為您的僕人,
浦安臣
恭親王殿下 (註3)

這邊浦安臣提到的美國籍船「伊斯坎德拉」(Iskanderia)號在布袋嘴失事被搶的事件顯然就是達飛聲所稱的Moon Keen Kele事件。其次浦安臣仍然遵循他的法律見解,沒有為個案向中國政府求償。 至於Lucky Star事件,另外一本出版品做了更多描繪,可做為背景的補充?

….. 美國三桅帆船幸運之星號裝載了價值 80,000 美元的棉花在從上海駛往香港的途中,因大風被迫在淡水港附近避難,再一次,受損的船隻被掠奪,查爾斯·納爾遜船長、 他的妻子和八名船員被掠奪者綁架並拘留了一個星期。最後,英國代理副領事 George Braune 和法國海關官員 Baron de Meritens 不得不籌集贖金以確保他們獲釋。(註4)

原來浦安臣「感謝英國女王陛下在淡水的代理領事布勞恩先生和梅裡滕斯男爵」,是因為他們代墊了贖金把人質救出來。恭親王在1863年8月2日就浦安臣的來信回復,譯文如下。

外務大臣恭親王在此致上回函。敬閱閣下第28次最後通牒的通知:“1861年12月,美國“伊斯坎德拉”號從臺灣開往廈門的航程中,在嘉義區的布袋嘴遭遇風暴擱淺, 同時現場的村民已經把船全部洗劫一空了。另一個事件是“幸運之星”號由上海開往香港,在福爾摩沙基隆附近靠岸並解體,船長的妻子和兒子被當地人抓住並搶劫,然後勒索贖金, 其他船員則向淡水當局報告情?,但是他們不願盡力提供任何幫助,所有的棉花和船體也都被當地人運走了。因此,你請求命令這些地方的地方當局在這種緊急情?下盡力提供援助和保護。” 眾所周知,每當外國船隻(在我國海岸)因暴風雨(或其船員)而失事,上岸遭受當地人的傷害或搶劫時,該地的官員在得知案情後,應立即盡其所能搶救和救助受害者,但在上述案件中, 臺灣當局和淡水當局在兩艘船的船長報告損失時未能盡力。但是迄今為止,福建省官員均未向總理衙門報告上述情況,現將閣下的聲明抄送福建省省長,訓示省長進行調查並報告; 此外,還要特別囑咐沿海地區的有關當局,在一切沉船事故中,盡其所能地拯救和救助受難者。回答如上。
浦安臣閣下,
合眾國國務卿。
(1863年8月2日)同治二年6月18日。(註3)

恭親王的回覆可謂明快,分寸也拿捏得很準,後續還有很多交涉文件,但已經超越本書篇幅範圍,在此從略。由這些外交函件我們一方面可以瞭解事故的大致過程, 還可了解雙方在外交政治上的折衝與法律的見解,從歷史研究的角度也讓事件有了脈絡與層次,不再像歷史課本那麼平板。


(圖說) 美國商船Lucky Star號在台灣西海岸淡水到雞籠之間失事,船長、船長夫人與船員上岸後被扒光衣服綁票勒贖,船上貨物也都被搬空。



(註1) Davidson, James Wheeler, The island of Formosa, past and present. London and New York : Macmillan & co.; Yokohama [etc.] Kelly & Walsh, ld. 1903, pp181.
(註2) Papers Relating to the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Part III, U.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1865, pp338.
(註3) Papers Relating to the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Part III, U.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1865, pp339-340.
(註4) Tsai, Shih-Shan Henry, Maritime Taiwan: Historical Encounters with the East and the West, Routledge, 2009, pp116.
(註5) Papers Relating to the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Part III, U.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1865, pp34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