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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江周得發商船
根據《道光朝軍機檔》,「晉江船戶周得發(即周量世)之商船於道光七年(1827)9月載運綢布、杉木、紙簿由蚶江來臺,在洋遭風擱淺漂入芝葩里(今中壢中央大學旁)海邊,被採捕漁民駕筏上船,砍斷椗索,乘危拆搶,船隻沈溺。淡水同知分飭文武嚴拏,責令總董、地保購線偵緝。」 當時參與搶劫的是漁民郭尚及許開等人,因搶劫致使船隻撞礁沉溺,本案最後郭尚及許開二人照江洋大盜例不分首從,斬決梟示」,其餘人犯被判杖一百,流二千里等刑責不等。 其實郭尚及許開僅是搶劫而未殺人或擄人勒贖,就被判斬立決並梟首示眾,相較於後來搶船殺人的惡行更勝,卻完全沒有受到處罰,看出清代中葉前行政權力貫徹的程度遠超過清中葉後,到了後來村民甚至敢聚眾對抗官府派來緝拏已被定罪搶劫犯的兵丁,而地方官也不想惹事,分派鄉紳商賈出資賠償洋人,把責任丟給地方。 其實朝廷救援各國遇難船隻漂民妥善照顧並協助回國的律令從未改變,改變的是天高皇帝遠的台灣,因為官府的不作為讓民眾益發膽大妄為。到了清末社會動亂加劇,高層害怕引起民變,持強硬態度的地方官甚至會被上級革職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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