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淡水
西班牙人佔領雞籠只是起點,他們最終的目的是希望驅逐荷蘭人控制整個台灣,但首先從北部開始,與雞籠互為犄角,又利於船隻進入停泊的淡水就是第一個目標。

淡水被西班牙人稱為Tamchuy,是因為「淡水」的閩南語發音而來,那麼為何要稱此地為淡水?是因為北台灣海岸向為船隻的重要航標,所以就近在淡水河補充淡水。事實上臺灣附近有許多地名是淡水,都是因為船隻補充淡水之地而得名。(註1)

西班牙人對淡水產生興趣還有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由於雞籠缺少耕地,巴賽人又不從事農耕,聖薩爾瓦多城的糧食都要自馬尼拉運來,常常因補給船沒有準時到達而捱餓。淡水的原住民從事農耕,這對西班牙人是很重要資源,採購糧食是他們最初來淡水的原因之一。(註2)

但是西班牙人在淡水的第一次體驗並不好。1627年底淡水的原住民領袖主動向西班牙人示好,雞籠長官於是派Antonio de Vera (倍拉)率兵20名前往希望能以協助原住民對抗河對岸的另一族群為條件換取稻米解決雞籠糧荒的問題。西班牙人停留了一、二個月不得要領,反而兩派原住民暗中結合殺害了7名西班牙士兵,其於倖存者奪船逃回。適逢馬尼拉來的補給船Nuestra Señora del Rosario號帶來60名士兵抵達雞籠,於是雞籠長官命令艦長Lazaro de Torres (杜勒士)率兵100名前往淡水討伐,原住民棄村而逃,遠征隊打開糧倉盡取存米滿載而歸。(註3)

西班牙人發現淡水物產豐饒、風光明媚,因此在1628年決定將淡水佔領並建立防禦工事。西班牙人最初使用泥土、竹子、與颱風沖刷下來的漂流木建立了簡單的城堡稱為「Fort Santo Domingo」(聖多明我堡),這就是今日淡水紅毛城的前身。(註4) 根據長官Alonso Garcia Romero(加羅買)在1635年離職的報告中說:
堡壘有8座呎吋各異的加農砲,…..堡壘的位置與規模為:有三座高聳的木造高塔一座瞭望塔,其間有連續的城牆,型成一個不規則的方形,…..(註5) 起初士兵只能在柵欄外紮營,後來堡壘建設獲得改善才讓60名士兵遷入堡內。(註6) 除了堡壘,西班牙人還在河邊以木柵圍成類似城寨的防禦工事,以防備船隻裝卸時不致被突襲。(註7)

西班牙的「聖多明我堡」之所以用竹木建造原因之一是當地缺少石材,不過在艾基水神父的報告中卻說河的對岸有可採石的地方適合做為建築之用(可能是指觀音山),而河的兩岸也有大小石頭與沙可用牛車搬運來建堡壘。(註8) 比較重要的是西班牙人在1632年在淡水河支流發現了可採石料的礦場(應為北投唭哩岸),但一直拖到1638年原住民叛亂焚毀了原來的竹木建造城堡後才不得不改用石材重建,然而剛建成不久就接獲菲律賓總督自淡水撤軍的命令,只好自行焚毀。(註9) 所以淡水石造的紅毛城並非自荷蘭人才開始,西班牙統治末期就有了,只是隨即被拆毀。淡水的指揮官是Luis de Guamán (居曼),他可能是第一任指揮官。他麾下有兩艘槳帆船駐在淡水。 (註10)

淡水也有一個Parián,Esquivel Jacinto神父說,愈來愈多的生理人說會去那兒種田與種植甘蔗。在荷蘭人佔領北台灣後重心放在淡水而非雞籠,更是蓬勃發展,而且為了解決糧食供應問題,荷蘭人鼓勵漢人移居淡水,以免稅作為吸引。(註11)

(圖說)西班牙人在淡水以竹木材料建立的「Fort Santo Domingo」(聖多明我堡)為數座高塔以木板牆連結的型式,在河邊也有木柵保護船隻裝卸時免遭突襲。這座竹木堡壘在1638年被原住民焚毀後才以石材重建。



(註1) 陳宗仁,《 雞籠山與淡水洋 : 東亞海域與台灣早期史研究 1400-1700》,頁 75-77。
(註2) 同上,頁 211。
(註3) 同上,頁 219。
(註4) 陳宗仁,《1632年傳教士Jacinto Esquivel報告的解析—兼論西班牙佔領前期的台灣知識與其經營困境》,《台灣文獻》(台北市:國史館台灣文獻館,2010),61卷,第3期,頁15 。
(註5) 李毓中,季鐵生,〈西班牙殖民時期北台灣人文景觀的模擬建構〉,收入於呂理政編,《帝國相接之處-西班牙時期台灣相關文獻及圖象論文集》,頁166。
(註6) 鮑曉鷗,《西班牙人的台灣體驗 1626-1642,一項文藝復興時代的志業及其巴洛克的結局》,頁198。
(註7) 李毓中,季鐵生,〈西班牙殖民時期北台灣人文景觀的模擬建構〉,收入於呂理政編《帝國相接之處-西班牙時期台灣相關文獻及圖象論文集》,頁165。
(註8) 陳宗仁,《1632年傳教士Jacinto Esquivel報告的解析—兼論西班牙佔領前期的台灣知識與其經營困境》,頁24 。
(註9) 李毓中,《從大航海時代談起:西班牙人在淡水(1627-1637)揭開紅毛城四百年歷史》,〈淡水紅毛城修復暨再利用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 2005〉,頁68-69
(註10) 鮑曉鷗,《西班牙人的台灣體驗 1626-1642,一項文藝復興時代的志業及其巴洛克的結局》,頁195-196。
(註11) 同上,頁201。